废品回收的回收范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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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日期:2020-08-12 15:24:29
一、 城乡居民、农村社队和机关、部队、学校、商店、医院、工厂、等单位出售的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。
二、 厂矿企业(包括社队、街道企业)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物资和边角下料(包括报废的机械设备和包装容器)、本企业利用不了或利用有余的,由昆山废品回收收购。
三、 厂矿企业在生产产过程生的残次品和呆滞原材料,以及由于转产、改产的剩余物资和清仓物资,如自行调剂有困难,经批准可由昆山废品回收收购或代销。
四、 铁路专用器材和工矿新的机械配件,一律严禁收购。
五、 凡属历史文物或革命文物,昆山废品回收不应收购,已经收购的要转当地文物部门按规定处理。
六、 群众出售拣拾的工业器材或原材料,必须凭可靠证明,由昆山废品回收专点收购。要严防不法分子进行盗窃破坏活动.